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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台大商譽 不可行!!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1
                      
原   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概要:
原告於民國97113 日以「TAITA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
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暨第39類「貨物或貨櫃之倉儲
,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以電
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列為註冊第137551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8 16日起至108 8 15日止。參加人嗣於
100 7 19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100 6 29日修正公布,101 7 1 日施
行前之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被告審查後認有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違反,作成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主張:
一、本件「TAITA 」商標英文讀音可能為「t-a-i-t-a 」、「tai-ta」、「ta-ita」、
ta-i-ta 」或「tait-a」等,無法使人聯想為「台大」或「臺灣大學」。原告委託某教
師調查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27位學生,對於「TAIDA 」、「TAITA 」、「台大」、「臺大」
及「NTU 」是否關聯之看法。有如後之結果:
(一)看到台大及臺大是否聯想到臺灣大學為題,認為有聯想者24(88 ) ,認為不一定
有聯想者3 (12) ,其原因為坊間有「台大補習班」。
(二)看到台大及臺大是否聯想
NTU 為題,認為有聯想者26(96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1 (4) ,其原因為不知
道臺灣大學之英文簡稱。
(三)看到TAIDA 是否有聯想台大或臺大為題,認為有聯想者10
(37 ) ,認為不會聯想者11(40)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6 (23 ) 。(四)看到
TAIDA
是否聯想到臺灣大學為題。認為有聯想者11(40 ) ,認為不會聯想者14(51 )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2 (9)
(五)看到TAIDA 是否聯想NTU 為題,全數27(100)
均認為沒有關聯。(六)以TAITA 是否與TAIDA 相同為題,全數27(100) 均認為不同。
(七)看到TAITA 是否聯想台大、臺大或臺灣大學或NTU 為題,結果僅6 (23 ) 認為不
一定有聯想,21人(77﹪)認為不會聯想。
二、依前項調查,絕大多數認為台大、臺大及臺灣大學有關聯性,且台大、臺大及NTU 有關
聯性,然認為TAIDA 、台大及臺大之關聯性,或TAIDA 及臺灣大學之關聯性,均不足4 成。
認為TAITA TAIDA TAITA NTU 或台大、臺大、臺灣大學之關聯性僅1 3 。且TAIDA
NTU TAITA TAIDA 絕無關聯性。一般消費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其相似之程度甚少。
三、參加人從未以TAITA 彰顯其名稱,一般社會大眾亦未將TAITA 視為國立臺灣大學之稱呼
,故TAITA 之商標識別性,自與台大或臺大截然不同。
四、參加人雖為國內外知名大學,然其經營項目除教學外,均建立在農林之土地,對一般工
業產品與物流配送服務,並未涉足,故一般消費者未有印象。而原告公司旗下制服及物流車
照片,顯示於物品遞送、貨物配送之服務,已具備相當規模,且制服上「TAITA 」可凸顯其
識別性。職是,參加人之經營未及於系爭商標所使用之領域,且與系爭商標所使用領域相距
甚遠,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五、系爭商標為英文字母組合,而台大、臺大均為中文字體,其商標整體外觀完全不同。
TAITA 」未顯示出特別意涵,而國立台灣大學英文為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簡稱
NTU非「TAITA 」。「TAITA 」之中文字發音有5304組,則「ㄊㄞˊㄉㄚˋ」不過是其中一
種,將「TAITA 」轉換化中文「台大」或「臺大」語詞之機率,僅有2652分之1
被告答辯:
一、參加人前身為日據時期「臺北帝國大學」,成立於17年,臺灣光復後始改組更名為「
國立臺灣大學」,簡稱為「台大」或「臺大」。其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高
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在學術教育、醫學研究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
,其醫學院所培育之醫界人才無數,臺大醫院之醫療品質更是聞名遐邇,備受國人信賴。
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71103日前,據以評定「
台大」、「臺大」等商標表彰於
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及其著名程度極高,此有參加人檢附「八十臺大前進臺
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
學計畫」計畫書、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   驗場簡介資料、商標核駁第
0319116 號審定書及中臺評字第H00980040 H00980105 號商標評定書等件可稽。
二、兩者商標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其外文拼音「Tai Ta」與中文讀音「ㄊㄞˊㄉㄚˋ」
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
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
不低。至系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雖檢送標示有「TAITA 」字樣之塑膠製包裝袋,惟缺乏
使用時間、銷售範圍及營業額等客觀事證佐參,尚難據此
認定其是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職是,相關消費者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足堪認定,自應給予較大之保護。
三、參加人陸續於我國取得醫療、環境衛生用殺蟲劑、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空調設備、濾
水器、書籍、印刷品、馬克杯、飲水玻璃杯、T恤、襯衫、鮮乳、羊乳、茶葉、咖啡、冰淇
淋、蛋糕、新鮮水果、新鮮蔬菜、農產品零售、食品零售、飲料零售、知識或技術之傳授、
講座、各種書刊編輯、環境保護諮詢、托兒所、托育中心、餐廳、旅館、民宿等商品或服務
,並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等服務。其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
試驗場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行示範經營,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相關產
品,是參加人顯有將該等據以評定商標多角化經營,並使用於多種類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足
堪認定。
 
本件商標評定爭點:
一、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商標,是否有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暨現行商
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而有不應准予註冊之事由。
二、本件之爭點在於據以評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
 
法院判斷理由:
()據以評定商標行銷經年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悉:參加人提出之    「八十臺大前進
臺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見評定卷之證物袋)、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
見評定卷第4246頁)、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書(見評定卷第4750頁)、臺灣大學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簡介資料(見評定卷第5367頁)等件為證。
職是,足認據以評定商標行銷有關教育、學術、醫療、生物、農藝、園藝、畜牧、農業等商
品或服務,已有經年,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悉者,具有高度著名性,予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之印象,應有相當識別性。
() 據以評定商標經商標專責行政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參加人提出之被告商標核駁第
0319116 號審定書及中臺評字第H00980040 H00980
105 號商標評定書等件可稽。
()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1) 據以評定商標有相當識別性,據以評定商標為「國立臺灣大學」    之簡稱,以間接之
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使相關消費者經由想像之空間
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圖樣之聯想,其屬暗示性商標,其識別性強於描述性商標,具有相當
識別性。
(2) 據以評定商標與系爭商標構成近似:
    外觀不近似,兩者間之構圖、排列及字型均有差異,該等商標整體外觀不同,兩商標圖
樣不成立近似。
    讀音近似,系爭商標由外文「TAITA 」所構成,相較據以評定商標,兩者雖有中外文字
之不同,惟其外文拼音「Tai Ta」與中文讀音「ㄊㄞˊㄉㄚˋ」極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
近之印象。
    觀念近似,參加人國立臺灣大學,其以簡稱「臺大」、「台大」中文,作為據以評定商
標圖樣,其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使相關消費者不論就中文或外文讀音,予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之印象,均指向參加人之簡稱,致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間之聯想,其予人觀念近似,
應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
兩商標除讀音近似外,觀念亦屬近似,致相關事業或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 系爭商標指定之第16類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
「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
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係作為據以評定商標之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開發等
商品或服務,或學術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所不可或缺之產品,故兩者商品或服務間具
有相當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之第39類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於第39類「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
者提供物    件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務,其與參加人經營之生物
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所製造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儲保存與配送服務
相較,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或商品間,具有關聯性。
() 參加人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參加人陸續於我國取得多種商品及服務之註冊商標。參加
人有經營與原告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市埸。
() 相關消費者對據以評定商標較為熟悉,參加人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高學
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在學術教育、醫學研究、農業產銷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有
優異表現,據以評定商標並經被告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
()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參諸原告所印製之廣告DM,以中文「台大物流」與外文
TAITA 」同時表彰其服務之來源,足認外文「TAITA 」與中文「台大」有關聯況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之官方文件,亦以「TAI 」表彰「台」或「臺」,以「TA
」表彰「大」。職是,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兩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
之系列商品,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足
認原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主觀上並非善意。
() 原告之市場調查報告不具證明力:查原告雖主張委託某教師調查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
27
位學生,但原告之市場調查報告未說明市場調查內容應符合之要件、調查方式、期間、方法
、技巧、地區範圍、對象、抽樣方法、母體及樣本數、調查人員之素質、問卷題目及格式之設
計、問題表達之方式等項目,其無法客觀呈現真正市場與消費者之消費與評價態樣,本院無法
據此市場調查報告之作為判斷。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判決案例
攀附台大商譽 不可行!!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1
                      
原   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概要:
原告於民國97113 日以「TAITA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
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暨第39類「貨物或貨櫃之倉儲
,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以電
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列為註冊第137551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8 16日起至108 8 15日止。參加人嗣於
100 7 19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100 6 29日修正公布,101 7 1 日施
行前之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被告審查後認有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違反,作成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主張:
一、本件「TAITA 」商標英文讀音可能為「t-a-i-t-a 」、「tai-ta」、「ta-ita」、
ta-i-ta 」或「tait-a」等,無法使人聯想為「台大」或「臺灣大學」。原告委託某教
師調查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27位學生,對於「TAIDA 」、「TAITA 」、「台大」、「臺大」
及「NTU 」是否關聯之看法。有如後之結果:
(一)看到台大及臺大是否聯想到臺灣大學為題,認為有聯想者24(88 ) ,認為不一定
有聯想者3 (12) ,其原因為坊間有「台大補習班」。
(二)看到台大及臺大是否聯想
NTU 為題,認為有聯想者26(96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1 (4) ,其原因為不知
道臺灣大學之英文簡稱。
(三)看到TAIDA 是否有聯想台大或臺大為題,認為有聯想者10
(37 ) ,認為不會聯想者11(40)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6 (23 ) 。(四)看到
TAIDA
是否聯想到臺灣大學為題。認為有聯想者11(40 ) ,認為不會聯想者14(51 )
,認為不一定有聯想者2 (9)
(五)看到TAIDA 是否聯想NTU 為題,全數27(100)
均認為沒有關聯。(六)以TAITA 是否與TAIDA 相同為題,全數27(100) 均認為不同。
(七)看到TAITA 是否聯想台大、臺大或臺灣大學或NTU 為題,結果僅6 (23 ) 認為不
一定有聯想,21人(77﹪)認為不會聯想。
二、依前項調查,絕大多數認為台大、臺大及臺灣大學有關聯性,且台大、臺大及NTU 有關
聯性,然認為TAIDA 、台大及臺大之關聯性,或TAIDA 及臺灣大學之關聯性,均不足4 成。
認為TAITA TAIDA TAITA NTU 或台大、臺大、臺灣大學之關聯性僅1 3 。且TAIDA
NTU TAITA TAIDA 絕無關聯性。一般消費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其相似之程度甚少。
三、參加人從未以TAITA 彰顯其名稱,一般社會大眾亦未將TAITA 視為國立臺灣大學之稱呼
,故TAITA 之商標識別性,自與台大或臺大截然不同。
四、參加人雖為國內外知名大學,然其經營項目除教學外,均建立在農林之土地,對一般工
業產品與物流配送服務,並未涉足,故一般消費者未有印象。而原告公司旗下制服及物流車
照片,顯示於物品遞送、貨物配送之服務,已具備相當規模,且制服上「TAITA 」可凸顯其
識別性。職是,參加人之經營未及於系爭商標所使用之領域,且與系爭商標所使用領域相距
甚遠,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五、系爭商標為英文字母組合,而台大、臺大均為中文字體,其商標整體外觀完全不同。
TAITA 」未顯示出特別意涵,而國立台灣大學英文為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簡稱
NTU非「TAITA 」。「TAITA 」之中文字發音有5304組,則「ㄊㄞˊㄉㄚˋ」不過是其中一
種,將「TAITA 」轉換化中文「台大」或「臺大」語詞之機率,僅有2652分之1
被告答辯:
一、參加人前身為日據時期「臺北帝國大學」,成立於17年,臺灣光復後始改組更名為「
國立臺灣大學」,簡稱為「台大」或「臺大」。其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高
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在學術教育、醫學研究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
,其醫學院所培育之醫界人才無數,臺大醫院之醫療品質更是聞名遐邇,備受國人信賴。
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71103日前,據以評定「
台大」、「臺大」等商標表彰於
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及其著名程度極高,此有參加人檢附「八十臺大前進臺
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
學計畫」計畫書、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   驗場簡介資料、商標核駁第
0319116 號審定書及中臺評字第H00980040 H00980105 號商標評定書等件可稽。
二、兩者商標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其外文拼音「Tai Ta」與中文讀音「ㄊㄞˊㄉㄚˋ」
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
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
不低。至系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雖檢送標示有「TAITA 」字樣之塑膠製包裝袋,惟缺乏
使用時間、銷售範圍及營業額等客觀事證佐參,尚難據此
認定其是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職是,相關消費者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足堪認定,自應給予較大之保護。
三、參加人陸續於我國取得醫療、環境衛生用殺蟲劑、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空調設備、濾
水器、書籍、印刷品、馬克杯、飲水玻璃杯、T恤、襯衫、鮮乳、羊乳、茶葉、咖啡、冰淇
淋、蛋糕、新鮮水果、新鮮蔬菜、農產品零售、食品零售、飲料零售、知識或技術之傳授、
講座、各種書刊編輯、環境保護諮詢、托兒所、托育中心、餐廳、旅館、民宿等商品或服務
,並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等服務。其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
試驗場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行示範經營,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相關產
品,是參加人顯有將該等據以評定商標多角化經營,並使用於多種類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足
堪認定。
 
本件商標評定爭點:
一、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商標,是否有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暨現行商
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而有不應准予註冊之事由。
二、本件之爭點在於據以評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
 
法院判斷理由:
()據以評定商標行銷經年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悉:參加人提出之    「八十臺大前進
臺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見評定卷之證物袋)、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
見評定卷第4246頁)、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書(見評定卷第4750頁)、臺灣大學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簡介資料(見評定卷第5367頁)等件為證。
職是,足認據以評定商標行銷有關教育、學術、醫療、生物、農藝、園藝、畜牧、農業等商
品或服務,已有經年,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悉者,具有高度著名性,予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之印象,應有相當識別性。
() 據以評定商標經商標專責行政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參加人提出之被告商標核駁第
0319116 號審定書及中臺評字第H00980040 H00980
105 號商標評定書等件可稽。
()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1) 據以評定商標有相當識別性,據以評定商標為「國立臺灣大學」    之簡稱,以間接之
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使相關消費者經由想像之空間
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圖樣之聯想,其屬暗示性商標,其識別性強於描述性商標,具有相當
識別性。
(2) 據以評定商標與系爭商標構成近似:
    外觀不近似,兩者間之構圖、排列及字型均有差異,該等商標整體外觀不同,兩商標圖
樣不成立近似。
    讀音近似,系爭商標由外文「TAITA 」所構成,相較據以評定商標,兩者雖有中外文字
之不同,惟其外文拼音「Tai Ta」與中文讀音「ㄊㄞˊㄉㄚˋ」極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
近之印象。
    觀念近似,參加人國立臺灣大學,其以簡稱「臺大」、「台大」中文,作為據以評定商
標圖樣,其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使相關消費者不論就中文或外文讀音,予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之印象,均指向參加人之簡稱,致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間之聯想,其予人觀念近似,
應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
兩商標除讀音近似外,觀念亦屬近似,致相關事業或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 系爭商標指定之第16類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
「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
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係作為據以評定商標之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開發等
商品或服務,或學術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所不可或缺之產品,故兩者商品或服務間具
有相當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之第39類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於第39類「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
者提供物    件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務,其與參加人經營之生物
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所製造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儲保存與配送服務
相較,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或商品間,具有關聯性。
() 參加人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參加人陸續於我國取得多種商品及服務之註冊商標。參加
人有經營與原告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市埸。
() 相關消費者對據以評定商標較為熟悉,參加人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高學
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在學術教育、醫學研究、農業產銷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有
優異表現,據以評定商標並經被告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
()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參諸原告所印製之廣告DM,以中文「台大物流」與外文
TAITA 」同時表彰其服務之來源,足認外文「TAITA 」與中文「台大」有關聯況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之官方文件,亦以「TAI 」表彰「台」或「臺」,以「TA
」表彰「大」。職是,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兩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
之系列商品,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足
認原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主觀上並非善意。
() 原告之市場調查報告不具證明力:查原告雖主張委託某教師調查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
27
位學生,但原告之市場調查報告未說明市場調查內容應符合之要件、調查方式、期間、方法
、技巧、地區範圍、對象、抽樣方法、母體及樣本數、調查人員之素質、問卷題目及格式之設
計、問題表達之方式等項目,其無法客觀呈現真正市場與消費者之消費與評價態樣,本院無法
據此市場調查報告之作為判斷。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