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競爭力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 原告為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致力於發行創意數位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IMAGE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