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碩與飛利浦的案件,是目前國內少數的專利權強制授權案。 專利權強制授權的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76條第1項。該條文規定,「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該條文的前提是,在相當期間內,專利權人和利用人之間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談妥協議時,利用人可以援引此一規定,向政府申請特許實施(即強制授權),不過,實施範圍須以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且利用人必須給付專利權人補償金,如果雙方對補償金仍有爭執時,則由智慧局核定。智慧局即依此強制飛利浦授權給國碩。 |
國碩與飛利浦的案件,是目前國內少數的專利權強制授權案。 專利權強制授權的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76條第1項。該條文規定,「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該條文的前提是,在相當期間內,專利權人和利用人之間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談妥協議時,利用人可以援引此一規定,向政府申請特許實施(即強制授權),不過,實施範圍須以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且利用人必須給付專利權人補償金,如果雙方對補償金仍有爭執時,則由智慧局核定。智慧局即依此強制飛利浦授權給國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