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孔沁雯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77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孔沁雯無罪。
扣案仿冒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行動電源參個均沒收。
理由......省略。
經查:
- 、被告暱稱「孔喵喵」,經營「CrazyHelloKitty」LINE群組,有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以不詳代價,購得有蘇妮公司商標圖案之行動電源,而劉俊霆亦係該群組之人,於103年4月30日下訂30個、同年5月6日前訂購50個,共計訂購80個,並於103年5月2日、6日,分別匯款2萬1,000元、3萬5,100元至被告上揭郵局帳戶,被告則於103年5月13日先交付21個行動電源給劉俊霆;又大陸淘寶網賣家於103年5月19日,委由禾基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臺北關報運,自中國大陸地區寄送行動電源228個(報單編號:CX/03/777/H2365、主號:000-00000000、分號:777H2365;報單編號:CX/03/777/H2366、主號:000-00000000、分號:777H2366),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經臺北關稽核人員查驗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劉俊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禾基公司負責人吳秀珍、禾基公司理貨員李永祥、臺北關關務課員林皇羽分別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4年3月3日高營字第1041800499號函檢送客戶孔沁雯之相關資料1份、貨物申報單編號H2365、H2366號及收件人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2紙、劉俊霆購自於被告之行動電源照片1張、扣押物品照片共28張在卷為佐。而劉俊霆於104年5月15日向警方檢舉,提出2個行動電源,與臺北關查扣之228個行動電源,均經鑑定,認並非蘇妮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商品,為仿冒其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理律法律事務所103年6月11日第0000-00000號函檢送鑑定報告書1份及照片36張、鑑價報告書2份存卷可按,可見被告確有經營上揭LINE群組,並有接受訂購行動電源之事實,又自淘寶網輸入及交付劉俊霆之行動電源,均為仿冒蘇妮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節,應為屬實。至於劉俊霆第2次匯款時間,依LINE對話及被告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所示,應為103年5月6日,此有LINE對話翻拍照片、存摺交易明細各乙份存卷供參,公訴意旨誤載為「13日」,應予更正。
- 雖被告確有經營上開群組,訂購行動電源,而據證人劉惠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成立上開LINE群組係為團購,當時流行團購行動電話及洗臉器,被告邀約購買行動電源,該群組大約有20人,我也有買1個705元,匯至其郵局帳戶;該群組還有訂購食品及日用品,之後群組即解散等語;證人胡恩慈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在前揭群組團購行動電源,因較便宜,遂邀約4、5位朋友一起買,我自己打算留下1、2個,其他的是我幫忙代購等語;證人林渝軒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在網路上看到被告之群組,當時被告有跟我女友說有行動電源相當便宜,想說就一起買等語;證人邱玟潔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稱:103年4月至5月間,被告透過網路號召購買行動電源,因價格便宜而一起團購等語;證人張乃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要團購行動電源,我那時候自己本身還沒有買過行動電源,所以我就會想說跟被告買,我買8個,有自己用,也有幫朋友訂等語;證人萬彥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並未加入上開群組,是在上課時,看到被告使用行動電源,我問她在哪裡買,她說要幫我訂,就是大家一起訂購,湊免運費等語;證人陳宗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因為女友吳夢軒(現在之老婆)介紹,加入被告之前揭群組,我看到團購行動電源,覺得價格不錯,自己要買來使用,我訂購5個等語,均係證述被告前揭群組係以團購方式為之。又被告提出其手寫訂購情形,記載「胡恩慈5個,林渝軒9個、邱玟潔2個、張乃仁8個、陳宗得5個、被告20個」,亦有被告手寫之團購資料1紙在卷為佐,可見該手寫資料應為屬實。由該手寫資料尚載明其他訂購之群組成員及訂購數量、訂購目的係自用或幫忙他人訂購,被告自己亦有訂購等情,同可認定。
- 稽之前揭證人委託被告幫忙訂購行動電源之緣由與經過,所為證詞具體明確且符於邏輯,衡情多位證人與被告僅為普通友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結而為證述,應無蓄意偏袒被告而為不實證詞之必要,是證人上開所述,實屬可信,則被告辯稱其係替群組成員合購商品,並非全然無據。而團購乃目前一般網路上常見之消費方式,消費者欲大量購買,與賣方磋商免運費或降低單價,買方即可謀得較優惠之價格,且衡情發佈團購訊息者,會公布團購商品、團購價格及登記截止時間,其目的即係欲透過此公開透明之資訊,俾讓欲團購之消費者,能明確知悉團購價格與一般價格間之差價,本次能夠獲得之優惠價格為何,甚而藉此衝高團購數量,以達更高團購利益。佐諸被告於群組上所發佈:(103年4月24日)「什麼!!!通訊行7000安培賣2480元,而且不打折(有沒有那麼熬擺)」、「廠商老闆真的對我們太好了」、「賣1100ˇ1250、批750元(不要太感激我)」、「Sony10000mah行動電源總共5色(實品拍攝),金、銀、粉、藍、黑(下批到貨)5/18結標」等語,另有「凹好久的價格」等語,並在群組上回應收到群組成員訂購、匯款等情形,有LINE群組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即被告明確陳列團購商品、價格及截止時間,以便確定人數及最終價格,被告並未與不特定人各別商議價格,是被告辯稱係以團購為之,更顯有憑。則被告若係以團購方式,向他人訂購商品,自己亦有購買,與其他團購成員均立於向賣方買受商品之地位,僅被告代表全體買方與賣方磋商下訂,基此,被告同為買方消費者,無證據證明其有對群組成員為抽成牟利情事,已難認其有營利意圖。
- 至於被告刊登LINE訊息內容:「喵姐超推薦」、「連通訊行也都推薦的款」、「店員還偷偷跟我說」、「很多都不足量,但這顆是足量的」、「經喵姐試用過,真的非常足量」、「7000安培的就可以充我的s3兩次」「太神奇了!!」、「什麼!!!通訊行7000安培賣2480元,而且不打折(有沒有那麼熬擺)」、「廠商老闆真的對我們太好了」、「老闆實在太好價:1150元」、「真的是心花開阿!」、「老闆還提供5色任選!」、「賣1100ˇ1250、批750元(不要太感激我)」等語,有上開LINE訊息1份在卷可稽,以團購模式而言,被告刊登上開訊息,宣傳商品之優點及可能優惠之價格,增加訂購意願,以期更多人加入團購,更能壓低價格,要屬正常,無從以此對話率認被告有販賣營利事實。另劉俊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LINE對話之「賣1100ˇ1250、批750元」等語,係指我們跟被告進貨750元,我們再賣出去,可以賣1,150元至1,250元,被告私底下有告訴我們不要賣低於那個價格等語,然被告進貨既為團購,本身無販賣之營利意圖,將商品交予其他團購之人,該人是否再將商品售出,要出賣多少價格,本即其自行決定,非被告於團購時可預見,即縱使被告有告知劉俊霆可以用更高價格出售,然劉俊霆是否出售,又是否以更高價格出售,均為劉俊霆自己之決定,劉俊霆亦未證述有與被告達成針對其若再出售商品,被告可以獲得多少報酬之合意,是同難以此逕而認定被告即有販賣之營利意圖。
- 又被告於辯稱:其曾與賣家確認過,賣家表示所販售之行動電源是正品,不知道查扣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語,而證人亦均證稱不知行動電源為仿冒品,上開行動電源之形式外觀足使一般人相信為真,此亦有照片在卷可查,參諸被告非以販售行動電源為業,僅以團購方式而在大陸地區淘寶網向他人訂購,並非為圖牟利,自己亦有訂購,衡情實難苛求被告具備分辨上開商品真正與否之能力,且因本案已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販賣之營利意圖,即亦難僅以被告訂購之商品,確為仿冒商標商品,而遽認被告即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亦為甚明。末以,被告辯稱:臺北關扣案之228個行動電源即為本案團購之行動電源,大陸賣家分2次進等語,而以群組LINE對話日期由103年4月、5月間均在展示團購蘇妮公司之行動電源,又劉俊霆確實先拿到21個行動電源、被告手寫團購資料所示數量約有227個等節,被告所辯分2次進貨乙節,尚非無據,可見臺北關扣案該批行動電源亦為本案團購商品,則被告前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處分意旨認「被告係與上開證人及其他親朋好友透過網路團購上開仿冒SONY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進口商品並非出於販售之目的,尚難僅因其輸入扣案之仿冒品,即遽認係意圖販賣而輸上開仿冒商標之行動電源」,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在卷為佐,肯認被告輸入上開商品,係基於團購之目的,無意圖營利可言,更徵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意圖營利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
-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以前揭法條及實務見解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