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智簡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君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紀君明知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皮革或人造皮革製盒、旅行用皮件、皮夾、零錢包等如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權,在如附件所示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陳列侵害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詎紀君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3月中旬,在住處,透過電腦連接網路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價格販售如附件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圖片與訊息而陳列之,以供不特定成年顧客上網瀏覽標購而牟利。嗣經警佯為買家,以上揭價格下標購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三、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印有如附表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護照夾1 個,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06年度智簡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君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紀君明知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皮革或人造皮革製盒、旅行用皮件、皮夾、零錢包等如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權,在如附件所示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陳列侵害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詎紀君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3月中旬,在住處,透過電腦連接網路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價格販售如附件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圖片與訊息而陳列之,以供不特定成年顧客上網瀏覽標購而牟利。嗣經警佯為買家,以上揭價格下標購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三、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印有如附表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護照夾1 個,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