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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陳列販售仿製的香奈兒手錶2支,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107年度智簡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錶貳隻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犯罪事實

一、蘇君明知如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至民國107年4月30日),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不得使用,然蘇君竟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4日,在嘉義市○區○○街00號前所經營之攤位,將其於106年6月30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鐘錶商行入口處,以每只新臺幣(下同)350元之價格,購入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錶2只,並以每只1,200元之價格予以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共2只,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送驗同意書及查獲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2只扣案可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蘇君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本院審酌被告:(1)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業商,經濟狀況貧寒;(3)於民國85年間,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4)非法陳列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5)陳列販售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手錶2隻,對外以新臺幣1,200元之價格販售;(6)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手錶2隻,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判決案例
意圖陳列販售仿製的香奈兒手錶2支,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107年度智簡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錶貳隻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犯罪事實

一、蘇君明知如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至民國107年4月30日),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不得使用,然蘇君竟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4日,在嘉義市○區○○街00號前所經營之攤位,將其於106年6月30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鐘錶商行入口處,以每只新臺幣(下同)350元之價格,購入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錶2只,並以每只1,200元之價格予以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共2只,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送驗同意書及查獲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2只扣案可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蘇君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本院審酌被告:(1)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業商,經濟狀況貧寒;(3)於民國85年間,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4)非法陳列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5)陳列販售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手錶2隻,對外以新臺幣1,200元之價格販售;(6)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手錶2隻,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