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顏某自107年1月中旬進貨時起至107年3月6日告訴人授權人員購得仿冒商標商品之日止,持續在網路露天拍賣網站陳列侵害告訴人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因犯罪而獲取買賣價金共計1,790元(5W轉接器220元*4+12W轉接器350元+耳機280元*2=1,790元)。
判決理由:
顏某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卷附之承諾書、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期間、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值、前案侵害商標法案件之犯罪時間及量刑情形,並衡酌被告自述最高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網路拍賣事業、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商標權人因此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案例背景:
顏某自107年1月中旬進貨時起至107年3月6日告訴人授權人員購得仿冒商標商品之日止,持續在網路露天拍賣網站陳列侵害告訴人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因犯罪而獲取買賣價金共計1,790元(5W轉接器220元*4+12W轉接器350元+耳機280元*2=1,790元)。
判決理由:
顏某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卷附之承諾書、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期間、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值、前案侵害商標法案件之犯罪時間及量刑情形,並衡酌被告自述最高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網路拍賣事業、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商標權人因此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