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義大利知名品牌法拉利合作,2016年推出要價28.8萬元的聯名自行車,商品標榜是一般人也買得起的法拉利,成功引領話題,但現在爆出雙方根本沒有合作關係,法拉利公司還為此跨海提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最後判亞仕大禁止使用法拉利商標製造、販賣或推廣商品,前後任負責人王尤玲媛和卓耿冬還得賠償法拉利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亞仕大(ASTER)在官網宣稱其公路車品質和專業深受國際知名品牌藍寶堅尼(Lamborghini)、法拉利(FERRARI)肯定與認證,因此成為二大品牌的授權公司,進而以藍寶堅尼性能為雛形、法拉利外型聞名為羽翼打造LA1、AF7二款聯名精品公路車;但是,法拉利否認和亞仕大有合作關係,興訟時更言明「惡意擅自使用商標」。
法拉利興訟表示,亞仕大曾透過香港的合作廠商牽線,公司也告知香港廠商不允許第三方加入商標授權合作案。公司從未同意亞仕大的商標授權案,雙方從未展開任何法律上的合作關係,但亞仕大仍使用公司商標和圖案生產自行車,且對外宣稱獲得官方授權,行為顯構成侵權。
審理時,亞仕大辯稱自行車是按照香港廠商批審過的設計圖製作,車身均有法拉利的防偽標籤,防偽標籤也是合法支付授權金取得,否認侵權。亞仕大也強調,法拉利只禁止車身出現ASTER等字眼,車身也只有法拉利字眼,並未逾越授權使用或侵害商標權。
亞仕大雖稱一切合法,但販售防偽標籤的業者和法拉利授權的香港廠商均稱亞仕大被授權的範圍只有零件。簡而言之,亞仕大販售商品時,必須是零件狀態,不能是與其他零件組裝的狀態。
法院調查,亞仕大雖然合法取得法拉利的防偽標籤,但該標籤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車架組(車身)」,且明確排除組裝好的「整車(完整的一輛車)」。此外,其在販售時僅稱法拉利授權聯名車款,未特別明示僅車身部分與法拉利有關,顯有混淆消費者情形,確實構成侵權,因此判亞仕大敗訴。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11/05
台商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義大利知名品牌法拉利合作,2016年推出要價28.8萬元的聯名自行車,商品標榜是一般人也買得起的法拉利,成功引領話題,但現在爆出雙方根本沒有合作關係,法拉利公司還為此跨海提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最後判亞仕大禁止使用法拉利商標製造、販賣或推廣商品,前後任負責人王尤玲媛和卓耿冬還得賠償法拉利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亞仕大(ASTER)在官網宣稱其公路車品質和專業深受國際知名品牌藍寶堅尼(Lamborghini)、法拉利(FERRARI)肯定與認證,因此成為二大品牌的授權公司,進而以藍寶堅尼性能為雛形、法拉利外型聞名為羽翼打造LA1、AF7二款聯名精品公路車;但是,法拉利否認和亞仕大有合作關係,興訟時更言明「惡意擅自使用商標」。
法拉利興訟表示,亞仕大曾透過香港的合作廠商牽線,公司也告知香港廠商不允許第三方加入商標授權合作案。公司從未同意亞仕大的商標授權案,雙方從未展開任何法律上的合作關係,但亞仕大仍使用公司商標和圖案生產自行車,且對外宣稱獲得官方授權,行為顯構成侵權。
審理時,亞仕大辯稱自行車是按照香港廠商批審過的設計圖製作,車身均有法拉利的防偽標籤,防偽標籤也是合法支付授權金取得,否認侵權。亞仕大也強調,法拉利只禁止車身出現ASTER等字眼,車身也只有法拉利字眼,並未逾越授權使用或侵害商標權。
亞仕大雖稱一切合法,但販售防偽標籤的業者和法拉利授權的香港廠商均稱亞仕大被授權的範圍只有零件。簡而言之,亞仕大販售商品時,必須是零件狀態,不能是與其他零件組裝的狀態。
法院調查,亞仕大雖然合法取得法拉利的防偽標籤,但該標籤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車架組(車身)」,且明確排除組裝好的「整車(完整的一輛車)」。此外,其在販售時僅稱法拉利授權聯名車款,未特別明示僅車身部分與法拉利有關,顯有混淆消費者情形,確實構成侵權,因此判亞仕大敗訴。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