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滷味商標惹議 「老天祿」告贏「上海老天祿」二代兒媳

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祿」傳商標爭議,經營者謝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祿」第二代兒媳周映明經營的祿大公司與合作業者金饌企業社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招牌賣滷味,不僅混淆消費者視聽,更涉及侵權;智財法院審理後,今判祿大公司和金饌企業社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相關廣告看板和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全案可上訴。

謝玉泉興訟表示,「老天祿」是知名商標,一般消費者聽到這三個字會立即聯想到滷味、滷鴨翅等產品,而「上海老天祿」商標是指定使用在麵包糕餅類,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因此祿大和金饌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賣滷味,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此外,祿大公司在網路販售商品時,內容還放上「老天祿」店面和包裝盒照片,顯構成侵權。

祿大負責人周映明表示,「上海老天祿」是公公1949年隨政府來台時,與邵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後來2人分家,公公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邵家經營「老天祿食品行」,但因為名稱均有老天祿字樣,常有客戶混淆,公公1953年才在招牌加上「上海」2字,以示區別。

周映明指出,公公1966年就向政府登記「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謝玉泉是1980年向邵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後,才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而自己是經過公公家族首肯才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名義創業,2010年創立祿大公司。

周映明主張「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是使用「上海老天祿」名號,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也從未使用「老天祿」商標。另外,謝玉泉是1983年才開始聲請商標,在此之前公公已用「上海老天祿食品號」和「上海老天祿公司」販賣糕餅、滷味長達30年以上時間,自屬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祿大公司是受公公提攜,自可繼續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銷售原有商品。

除了祿大公司外,同案被告還有販售祿大公司商品的金饌企業社,對於指控,金饌辯稱自己只是提供店面上架位置,由祿大公司自行擺放產品。

法院認為,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來說,雖然字面上的意思是要表達商品的來源是出自「上海老天祿」經營者的子女輩所創品牌,但實質意義上就在表明商品來源與「上海老天祿」經營者有某種連結關係,會讓消費者產生這樣的聯想或感覺,因此「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是具有商標效果、功能的商標。

此外,祿大公司雖抗辯是善意先使用,但調查蔡、邵2家分家後,「上海老天祿」的營業事項只有「糕餅糖果及其他食品之製消業務」和「罐頭、食品、禮品之買賣業務」,無法認定商標有先使用於滷味商品的情況,因此認定抗辯不成立。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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滷味商標惹議 「老天祿」告贏「上海老天祿」二代兒媳

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祿」傳商標爭議,經營者謝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祿」第二代兒媳周映明經營的祿大公司與合作業者金饌企業社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招牌賣滷味,不僅混淆消費者視聽,更涉及侵權;智財法院審理後,今判祿大公司和金饌企業社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相關廣告看板和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全案可上訴。

謝玉泉興訟表示,「老天祿」是知名商標,一般消費者聽到這三個字會立即聯想到滷味、滷鴨翅等產品,而「上海老天祿」商標是指定使用在麵包糕餅類,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因此祿大和金饌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賣滷味,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此外,祿大公司在網路販售商品時,內容還放上「老天祿」店面和包裝盒照片,顯構成侵權。

祿大負責人周映明表示,「上海老天祿」是公公1949年隨政府來台時,與邵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後來2人分家,公公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邵家經營「老天祿食品行」,但因為名稱均有老天祿字樣,常有客戶混淆,公公1953年才在招牌加上「上海」2字,以示區別。

周映明指出,公公1966年就向政府登記「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謝玉泉是1980年向邵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後,才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而自己是經過公公家族首肯才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名義創業,2010年創立祿大公司。

周映明主張「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是使用「上海老天祿」名號,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也從未使用「老天祿」商標。另外,謝玉泉是1983年才開始聲請商標,在此之前公公已用「上海老天祿食品號」和「上海老天祿公司」販賣糕餅、滷味長達30年以上時間,自屬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祿大公司是受公公提攜,自可繼續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銷售原有商品。

除了祿大公司外,同案被告還有販售祿大公司商品的金饌企業社,對於指控,金饌辯稱自己只是提供店面上架位置,由祿大公司自行擺放產品。

法院認為,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來說,雖然字面上的意思是要表達商品的來源是出自「上海老天祿」經營者的子女輩所創品牌,但實質意義上就在表明商品來源與「上海老天祿」經營者有某種連結關係,會讓消費者產生這樣的聯想或感覺,因此「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是具有商標效果、功能的商標。

此外,祿大公司雖抗辯是善意先使用,但調查蔡、邵2家分家後,「上海老天祿」的營業事項只有「糕餅糖果及其他食品之製消業務」和「罐頭、食品、禮品之買賣業務」,無法認定商標有先使用於滷味商品的情況,因此認定抗辯不成立。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