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 | 商標簡介

商標種類及態樣:商標平面(中文、外文、記號、數字、圖形任意組合)、顏色 ( 組合或單一 ) 、立體、聲音、動 態、全像圖;團體商標;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一般商標

直接使用(印製)於產品或產品外包裝上,提供服務之店招牌的標示,一般常稱為LOGO。

 

顏色商標

以單一種顏色或兩個以上的顏色組合作為商標,而該顏色本身足以表彰該商品或服務來源,例如墨綠色及淺綠色包裝之方糖、金頂電池金色與黑色直接使用於電池產品上。7-11店招牌橘、綠、紅三色帶使用於營業相關物件。                

                   

 

立體商標

以三度空間形式呈現(長*寬*高),能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服務來源,如東海大學路思教堂、TAIPEI 101大樓外觀、台灣高鐵700T 列車車頭、統聯客運車輛外觀、鼎泰豐吉祥物、張君雅小妹妹立體公仔。

                                           

                  

聲音商標

具識別性之簡短廣告歌曲或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叫聲等,例如LINE聲、萬應白花油之歌、新一點靈 B12。

 

團體商標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欲表彰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例如農會、漁會、產銷合作社等。

 

團體標章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欲表彰會籍,例如獅子會、扶輪社等。

          

證明標章

證明他人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等,例如ST玩具安全標誌、UL電器安全等標章。

 

其他:任何具有識別性之型態,不限於文字或圖形。

         

商標審查時間:約6~8個月。

商標申請人資格:法人、公司、外商、機關、學校、商(行)號、工廠或自然人均可;也可共有申請。 
 .商標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算 10 年。 
 .審查制度:實際審查。 
 .優先權:凡WTO 之會員國皆可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主張其優先權。 
 .延 展: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可辦理延展;延展一次可再用十年。

商標領證及年費事項: 
   商標經核准後,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以註冊公告。

商標取得註冊後,注意事項:
  1.應就商標核准註冊之態樣使用,不可任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如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依商標法廢止註冊。
  2.應持續使用商標,商標經註冊後無使用或停止使用滿3年者,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
  3.專用期限之延展,商標權期限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起至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
   於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未延展者商標權自期限屆滿次日起消滅。
  4.如有商標權移轉、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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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種類及態樣:商標平面(中文、外文、記號、數字、圖形任意組合)、顏色 ( 組合或單一 ) 、立體、聲音、動 態、全像圖;團體商標;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一般商標

直接使用(印製)於產品或產品外包裝上,提供服務之店招牌的標示,一般常稱為LOGO。

 

顏色商標

以單一種顏色或兩個以上的顏色組合作為商標,而該顏色本身足以表彰該商品或服務來源,例如墨綠色及淺綠色包裝之方糖、金頂電池金色與黑色直接使用於電池產品上。7-11店招牌橘、綠、紅三色帶使用於營業相關物件。                

                   

 

立體商標

以三度空間形式呈現(長*寬*高),能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服務來源,如東海大學路思教堂、TAIPEI 101大樓外觀、台灣高鐵700T 列車車頭、統聯客運車輛外觀、鼎泰豐吉祥物、張君雅小妹妹立體公仔。

                                           

                  

聲音商標

具識別性之簡短廣告歌曲或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叫聲等,例如LINE聲、萬應白花油之歌、新一點靈 B12。

 

團體商標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欲表彰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例如農會、漁會、產銷合作社等。

 

團體標章

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欲表彰會籍,例如獅子會、扶輪社等。

          

證明標章

證明他人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等,例如ST玩具安全標誌、UL電器安全等標章。

 

其他:任何具有識別性之型態,不限於文字或圖形。

         

商標審查時間:約6~8個月。

商標申請人資格:法人、公司、外商、機關、學校、商(行)號、工廠或自然人均可;也可共有申請。 
 .商標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算 10 年。 
 .審查制度:實際審查。 
 .優先權:凡WTO 之會員國皆可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主張其優先權。 
 .延 展: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可辦理延展;延展一次可再用十年。

商標領證及年費事項: 
   商標經核准後,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以註冊公告。

商標取得註冊後,注意事項:
  1.應就商標核准註冊之態樣使用,不可任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如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依商標法廢止註冊。
  2.應持續使用商標,商標經註冊後無使用或停止使用滿3年者,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
  3.專用期限之延展,商標權期限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起至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
   於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未延展者商標權自期限屆滿次日起消滅。
  4.如有商標權移轉、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