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A | 加拿大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註冊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US | 美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 發證日起14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FR | 法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6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GB | 英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DE | 德國 | 發明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3年,期滿可分別延長1次3年,2次2年共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T | 義大利 | 發明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KO | 韓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審查併行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JP | 日本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登錄日起2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N | 大陸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實用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VE | 越南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TH | 泰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ML | 馬來西亞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SI | 新加坡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D | 印尼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核准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AU | 澳洲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8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5年,共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NZ | 紐西蘭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2次年,每次5年,共15年 |
.PCT簡介
: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使專利於多國申請中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PCT體系前,在多國保護發明的方式為向每一國單獨提交申請案;而PCT體系將專利改為分兩階段申請: 一、國際階段: (1)一種語言在一受理局提出; (2)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 (3)公佈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並傳送給指定局。 二、國家階段:依時間進入各國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在優先權日30個月內(有的國家可能是20個月內)內辦理進入 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並繳交相關國家費用。而能否獲得專利則依各國而定。 |
歐洲專利,全名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條約),為歐洲區域的專利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不需各個國家單一提出),於公開後六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准後即可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保護,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
目前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
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共合國、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會員國正持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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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聯新式樣專利可分成: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A | 加拿大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註冊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US | 美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 發證日起14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FR | 法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6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GB | 英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DE | 德國 | 發明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3年,期滿可分別延長1次3年,2次2年共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T | 義大利 | 發明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KO | 韓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審查併行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JP | 日本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登錄日起2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N | 大陸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實用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VE | 越南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TH | 泰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ML | 馬來西亞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SI | 新加坡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D | 印尼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核准日起10年 |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 →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AU | 澳洲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8年 |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5年,共10年 |
國碼 | 國別 | 類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NZ | 紐西蘭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2次年,每次5年,共15年 |
.PCT簡介
: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使專利於多國申請中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PCT體系前,在多國保護發明的方式為向每一國單獨提交申請案;而PCT體系將專利改為分兩階段申請: 一、國際階段: (1)一種語言在一受理局提出; (2)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 (3)公佈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並傳送給指定局。 二、國家階段:依時間進入各國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在優先權日30個月內(有的國家可能是20個月內)內辦理進入 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並繳交相關國家費用。而能否獲得專利則依各國而定。 |
歐洲專利,全名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條約),為歐洲區域的專利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不需各個國家單一提出),於公開後六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准後即可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保護,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
目前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
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共合國、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會員國正持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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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聯新式樣專利可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