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商標 ?
商標俗稱的「品牌」、「牌子」是由文字 ( 中、英文 )、記號、圖案單一或相互所組合而成,主要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或服務標識,其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更容易記住商品。
商標申請要件 ?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即可依商標法有關規定申請註冊。
申請註冊商標有什麼好處 ?
制止仿冒,建立企業品牌形象,吸引消費者購買動力,提昇競爭力,有效防止網域名稱搶先註冊。
商標有那些功能 ?
商品來源之識別功能
品質保證之功能
廣告的功能
企業無形資產之功能
商標有那些型態 ?
平面商標(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 ) 、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即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以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例如大同寶寶、麥當勞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爺爺 ( 商品或包裝如器以外之立體商標 ) ﹔ 可口可樂瓶、香水瓶 ( 包裝容器之形狀 ) ﹔瑞士Toleone 三角形巧克力 ( 商品本身形狀 ) 。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或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 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例如 7-ELEVEN 的橫條白咖啡色之組合色系、中油加油站白藍之組合色系。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歌曲、旋律、人說 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例如米高梅之獅吼聲、耳熟能 詳綠油精歌曲。
動態商標: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大手牽小手的手機開機動態影片。
全像圖(雷射圖):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手機電池雷射標識、信用卡雷射標識等。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
團體標章:係指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匯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
證明標章:係指用以係指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如 UL 電器安全、 S T 玩具安全標誌及百分百羊毛標誌等。另,證明申請人須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
應具特別性: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應具象徵性: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貼切產品的特性及功能,而達到彰顯商標功能。
應具獨創性:非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自己創設。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至於習見的文字,因較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之優點,在於藉由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例如台塑、鴻海。
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只要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相同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取得註冊 ?
商標具有屬地性,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若廠商對於其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商標審查時間多久 ? 審查時間如何訂定?
目前商標審查期間約 6 到 8 個月。惟目前工商企業國際化之發展迅速,商品日新月異,且經營方式多元化,網路周邊商品及服務亦隨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衝突及交互重疊,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之判別,除需考量用途、功能、行銷管道與場所、買受人、原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外,某些類別(如電子產業及服務業等)之商品、服務,因兼具多重功能及縱跨相關行業等特性,承辦人員勢必耗費更多的心血及時間,用以釐清前述商品之定位與相關商品、服務之關係上,是案件之審查時間可能會因指定商品數量或類別之多寡、複雜之程度及性質之差異而酌予延長。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表示商標已註冊的?或表示當作商標使用的「 TM 」可否載於商標內申請註冊 ?
®乃一般交易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已取得註冊之表示,而「 TM 」則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之表示,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均得以標示於註冊商標上,固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
商號或行號負責人名義取得註冊的商標,若該商標或行號負責人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或變更登記 ?
商號或行號註冊的商標權屬於其營業主體的自然人所有,因此當負責人換成另一人時,縱商號或行號營業經他人頂讓而名稱依舊,因法律上權利主體已有所不同,故應辦理移轉登記。
商標被授權者,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的標示,違反者有何法律效果?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的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的商標授權標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如商品或服務性質標示有困難,得於營業場所或其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如被授權人違反以上之規定,經智慧局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廢止其授權登記。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辦理商標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產銷班是否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產銷班並非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代表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
註冊商品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有無裨益申請授權登記?
產品代理商或經銷商如僅係為商標權人銷售或經銷商品,而非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以表彰產製商品來源者,應不需辦理授權登記。如代理外國品牌商品行銷於國內市場,為促銷該商品而投入廣告、宣傳所需使用該商標者,若與原廠商標權人協商,可以授權或移轉方式取得使用商標的權利。
發現他人將您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且經營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將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並不進行審查,如有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錄為網域名稱者,可依下列情形處理。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雖未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之著名商標,而以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 70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
.我國為使網域名稱的管理更為完善,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 來管理 .TW之網域名稱,而 TWNIC 為有效處理網域名稱的爭議,特制定網域名稱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若登記人之網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之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律師公會。
何謂著名商標? 如何提出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證據資料?
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為著名商標。
可提供哪些資料證明已達著名商標:
1.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的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的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3.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的配置情形。
4.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的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5.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6.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的文件。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的資料。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的文件。
9.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的資料。
什麼是異議? 什麼是評定?什麼廢止?
異議程序:對於已註冊商標,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得於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之申請。
評定程序:對於已註冊商標,利害關係人認為有因該商標影響自身權益,並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者,得對之申請評定。
廢止程序:商標申請註冊後,若有不使用;使用不當;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使用情況造成消費者誤信誤認其品質、產地、性質者,任何人皆可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異議、評定或廢止經過異議審定、評決或廢止不成立確定之後,即不能再以相同之事實、理由、證據再重行提起申請。
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多數國家皆承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消費者對其產品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何謂商標 ?
商標俗稱的「品牌」、「牌子」是由文字 ( 中、英文 )、記號、圖案單一或相互所組合而成,主要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或服務標識,其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更容易記住商品。
商標申請要件 ?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即可依商標法有關規定申請註冊。
申請註冊商標有什麼好處 ?
制止仿冒,建立企業品牌形象,吸引消費者購買動力,提昇競爭力,有效防止網域名稱搶先註冊。
商標有那些功能 ?
商品來源之識別功能
品質保證之功能
廣告的功能
企業無形資產之功能
商標有那些型態 ?
平面商標(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 ) 、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即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以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例如大同寶寶、麥當勞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爺爺 ( 商品或包裝如器以外之立體商標 ) ﹔ 可口可樂瓶、香水瓶 ( 包裝容器之形狀 ) ﹔瑞士Toleone 三角形巧克力 ( 商品本身形狀 ) 。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或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 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例如 7-ELEVEN 的橫條白咖啡色之組合色系、中油加油站白藍之組合色系。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歌曲、旋律、人說 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例如米高梅之獅吼聲、耳熟能 詳綠油精歌曲。
動態商標: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大手牽小手的手機開機動態影片。
全像圖(雷射圖):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手機電池雷射標識、信用卡雷射標識等。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
團體標章:係指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匯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
證明標章:係指用以係指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如 UL 電器安全、 S T 玩具安全標誌及百分百羊毛標誌等。另,證明申請人須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
應具特別性: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應具象徵性: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貼切產品的特性及功能,而達到彰顯商標功能。
應具獨創性:非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自己創設。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至於習見的文字,因較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之優點,在於藉由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例如台塑、鴻海。
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只要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相同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取得註冊 ?
商標具有屬地性,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若廠商對於其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商標審查時間多久 ? 審查時間如何訂定?
目前商標審查期間約 6 到 8 個月。惟目前工商企業國際化之發展迅速,商品日新月異,且經營方式多元化,網路周邊商品及服務亦隨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衝突及交互重疊,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之判別,除需考量用途、功能、行銷管道與場所、買受人、原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外,某些類別(如電子產業及服務業等)之商品、服務,因兼具多重功能及縱跨相關行業等特性,承辦人員勢必耗費更多的心血及時間,用以釐清前述商品之定位與相關商品、服務之關係上,是案件之審查時間可能會因指定商品數量或類別之多寡、複雜之程度及性質之差異而酌予延長。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表示商標已註冊的?或表示當作商標使用的「 TM 」可否載於商標內申請註冊 ?
®乃一般交易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已取得註冊之表示,而「 TM 」則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之表示,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均得以標示於註冊商標上,固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
商號或行號負責人名義取得註冊的商標,若該商標或行號負責人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或變更登記 ?
商號或行號註冊的商標權屬於其營業主體的自然人所有,因此當負責人換成另一人時,縱商號或行號營業經他人頂讓而名稱依舊,因法律上權利主體已有所不同,故應辦理移轉登記。
商標被授權者,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的標示,違反者有何法律效果?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的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的商標授權標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如商品或服務性質標示有困難,得於營業場所或其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如被授權人違反以上之規定,經智慧局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廢止其授權登記。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辦理商標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產銷班是否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產銷班並非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代表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
註冊商品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有無裨益申請授權登記?
產品代理商或經銷商如僅係為商標權人銷售或經銷商品,而非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以表彰產製商品來源者,應不需辦理授權登記。如代理外國品牌商品行銷於國內市場,為促銷該商品而投入廣告、宣傳所需使用該商標者,若與原廠商標權人協商,可以授權或移轉方式取得使用商標的權利。
發現他人將您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且經營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將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並不進行審查,如有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錄為網域名稱者,可依下列情形處理。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雖未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之著名商標,而以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 70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
.我國為使網域名稱的管理更為完善,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 來管理 .TW之網域名稱,而 TWNIC 為有效處理網域名稱的爭議,特制定網域名稱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若登記人之網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之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律師公會。
何謂著名商標? 如何提出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證據資料?
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為著名商標。
可提供哪些資料證明已達著名商標:
1.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的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的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3.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的配置情形。
4.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的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5.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6.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的文件。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的資料。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的文件。
9.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的資料。
什麼是異議? 什麼是評定?什麼廢止?
異議程序:對於已註冊商標,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得於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之申請。
評定程序:對於已註冊商標,利害關係人認為有因該商標影響自身權益,並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者,得對之申請評定。
廢止程序:商標申請註冊後,若有不使用;使用不當;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使用情況造成消費者誤信誤認其品質、產地、性質者,任何人皆可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異議、評定或廢止經過異議審定、評決或廢止不成立確定之後,即不能再以相同之事實、理由、證據再重行提起申請。
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多數國家皆承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消費者對其產品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